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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本科生、研究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1-04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本科生手册》、《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团学工作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离开呼和浩特城区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班主任审核、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宿舍主管部门登记的程序办理手续,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班主任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3日以下、未离开呼和浩特城区的,由专业教师或导师签字(请假期间有小专业课的)班主任审批,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间为4至7日,或者请假时间为3日以下需离开呼和浩特城区的,需班主任和家长取得联系后在请假单上详细说明签字,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备案;

(三)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自行下载打印请假单,填写上下联并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五)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超过4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没有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4周的期限限制。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1日内,由本人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的,返校后需到学院销假。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团学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学工作组

2019年3月1日